「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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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第七条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领取投资许可证;(三)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到位;(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五)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市招标办审核后,即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二)招标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核准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征求投标单位;(三)投标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招标单位对其的资格审查;(四)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3--6个,其中在杭企业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报市招标办复审后向选定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七)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办审定;(八)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九)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十)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实行议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可参照上述程序适当从简。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公布招标信息;(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八)开标、审查投标书;(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第三章 标底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 89 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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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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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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